林芝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规范家庭旅馆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依据国家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旅游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提到的家庭旅馆是指在林芝市辖区内,由当地农牧民群众自主经营为主(外包及承包除外),提供住宿、餐饮、文化民俗体验等旅游产品,并且以合法拥有的房产为基本接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以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经营的家庭旅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林芝市家庭旅馆布点规划。其布点规划的制订应广泛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公安、消防、法制办、工商、安监、质监、食药、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家庭旅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家庭旅馆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 开办家庭旅馆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庭旅馆首先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林芝市、所属县(区)相关规划要求。
(二) 建筑物牢固安全,房屋产权明晰,使用权属合法;
(三)营业楼层在三层(含三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四)家庭旅馆的客房数应控制在5间-30间,床位数10张-60张(宽1.8米以上的大床计为2个床位)的范围内,且每间客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应在10平方米以上;
(五)具有独特的民族文化特色、林芝民俗特点;
(六)有餐厅、停车场、卫生间、洗澡间等相应配套设施;
(七)服务接待人员有一定的文化素养;
(八)产品销售应明码标价;
(九)超出以上规定范围的餐饮住宿业单位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畴内,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开办家庭旅馆的当地农牧民群众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向属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检查,并及时书面告知是否符合条件。
第六条禁止开办家庭旅馆情形
(一)违章建筑或临时搭盖的设施;
(二)住宅单元楼;
(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
(五)有安全隐患和环境破坏的建筑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建筑设施。
第七条其他条件
家庭旅馆的开办应符合属地工商、消防、卫生、公安、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 家庭旅馆的规范要求
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条服务要求
(一) 诚信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
(二)遵守行业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提供优质服务;
(三)参加相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四)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家庭旅馆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各类应急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治安管理职责
(一)制订治安安全责任制,履行治安责任,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二)发现各类违法活动时,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三)做好实名登记入住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接待外宾及港澳台同胞。
第十一条登记报备职责
(一) 新开办的家庭旅馆须向辖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按月向辖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客房入住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情况;
(三) 家庭旅馆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四)经营者应将家庭旅馆标牌置于家庭旅馆门口醒目处,以便旅游者识别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告知和救助义务
(一) 家庭旅馆专用标识应置于门厅或者建筑物明显易见处,并将房间价格、旅游者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客房明显位置;
(二)发现旅游者患疾病或受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协助就医;如旅游者被确认为传染性疾病,应按卫计部门要求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三)家庭旅馆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四)家庭旅馆有义务保护旅游者在旅馆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一)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家庭旅馆经营单位编制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需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报县(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所编制的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家庭旅馆的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林芝市家庭旅馆的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一)由提出开办家庭旅馆的当地农牧民群众向属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对申报的家庭旅馆进行审核检查,并及时书面告知是否达到开办条件;
(二)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达到开办条件的家庭旅馆进行星级初评,对未达到星级标准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如整改仍未达到开办条件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三)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本办法,对新开办的家庭旅馆设立台账,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三星级家庭旅馆的由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评后,报请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终评;
(五)县(区)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二星级以下(含二星)星级评定,三星级家庭旅馆初评,并向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相关材料。
第五章 家庭旅馆的监管指导
第十五条属地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家庭旅馆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全市家庭旅馆的登记备案,全市家庭旅馆的规划布局工作;
(二)负责督导各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家庭旅馆评定工作,统一制作家庭旅馆星级标识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书面认可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三)负责提出林芝市家庭旅馆的评定标准及相关服务标准制定计划和文本,由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四)负责联系对接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新出台的家庭旅馆相关制度规范,修订出台林芝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属地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承担所在辖区家庭旅馆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对家庭旅馆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服务定价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投诉纠纷,促进家庭旅馆规范经营;负责家庭旅馆的日常运行状态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理;
(二)负责拟定家庭旅馆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经营服务规范,建立自律监管机制,指导家庭旅馆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三)负责建立本县(区)家庭旅馆发展规划,按照规划内容,合理布局,鼓励当地农牧民群众合理参与家庭旅馆的经营;
(四)组织家庭旅馆星级等级评定和年度复核工作,开展家庭旅馆行业的宣传推广;
(五)建立家庭旅馆台账和诚信档案,实时公布家庭旅馆名单和诚信信息,会同所在乡(镇)、旅游景区设立家庭旅馆接待咨询点,提供家庭旅馆信息查询等服务;
(六)定期组织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食药等方面的检查和能力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家庭旅馆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 家庭旅馆的处罚与退出
第十七条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旅游、公安、消防、综合执法、卫生、工商、安监、质监、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的;
(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三)侵害旅游者隐私权的;
(四)以纠缠旅游者等其他不当方式招揽住宿的;
(五)强行向旅游者推销物品的;
(六)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十八条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家庭旅馆资格,收回标识标牌,三年内不得申请家庭旅馆资格。
(一)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属地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责令其整改,未限期整改的;
(二)家庭旅馆经营者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经有关部门认定其违法经营,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
(三)家庭旅馆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旅游投诉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十九条旅游者与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属地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属地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公平公正处理。对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成经营者给予赔偿,同时保护合法诚信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的,应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处置。
第二十条虚报家庭旅馆,骗取帮扶资金,无特殊原因不对外经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家庭旅馆申请资格,收回帮扶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超出本办法范围的住宿业单位,参照国家、自治区、林芝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本办法不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林芝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职权有变动的,由职权承接部门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