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林芝市规范户外探险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探险活动,保障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户外探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探险活动,是指户外探险爱好者在林芝市已开发或已开放的户外探险线路内,开展的徒步穿越、攀登攀岩、攀冰、溯溪、漂流、露营、探洞、峡谷探险、观赏野生动植物以及长期驻守景区景点开展直播互动等兼具旅游观光与探索未知特性的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自辖区内自然资源实际,进行实地勘察,对危险线路实施警示或围蔽措施,完善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户外探险者以任何方式进入。
户外探险团体或者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前往高危易发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开展户外探险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提前通过各种方式公布、告知限制或禁止进入区域信息。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长远规划、分步建设”的原则,逐步开发成熟、安全的户外探险线路并对外开放。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户外探险活动的属地管理责任,将户外探险安全管理纳入政府管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和完善户外探险活动事故救援应对机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探险活动的线路摸查、安全保障、安全公示、风险警示,建立并完善安全警示、核心区保护区域的标识标牌系统;划定并公告辖区内重要户外探险线路、山谷溪河的范围,设立安全避险场所并明确标识和路径。负责山区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围栏栅栏等配套设施,加强日常保护维护。负责制订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资金、物资储备及救援队伍的日常综合演练工作,提升户外探险活动的应急救援水平。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户外探险活动进行综合监管,组织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林草、体育等部门对户外探险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户外探险活动行为的,依法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户外探险活动路线危险段主要入口加强安装监控设施,设立警示标识、提示牌、报警电话和值班卡点等多种形式,防止户外探险人员进入,督促户外探险团体或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林证并做好审批工作,结合森林防火巡逻开展安全巡查。
第六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指导户外探险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属地政府主动承担,部门密切协作、行业规范发展的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体系。
(一)自然资源、林草、水利部门对户外探险活动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和排查,发布自然灾害风险预警,督促指导相关管理单位在自然灾害隐患点设置警示牌,做好防灾、防火、山洪灾害防御的宣传工作,对珍稀动植物偷采猎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对入林证实施督导检查。
(二)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各旅游企业做好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旅行社不组团到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指导A级旅游景区落实户外探险活动安全工作指引,完善风险提示和设备设施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教育、体育部门指导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户外拓展、军训等涉及户外探险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不组织学员到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登山活动;负责对获得本单位审批的户外探险活动和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审批备案工作;指导登山等户外运动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强化户外运动协会的管理职能,建立“报备-审批-追踪”的活动管理流程,禁止协会组织未获批的高风险活动。
(四)公安部门对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户外探险活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维护户外探险突发事件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调查取证相关工作。
(五)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森防、医护、通信、林业等专业救援力量参与户外探险事故救援,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六)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管辖路段山区道路及安全设施养护和完善。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户外探险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等违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职权进行调查处置。
(八)宣传、网信部门加强户外探险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条 户外探险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遵照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指引,依法依规安全开展户外探险活动,强化风险管控意识和安全风险意识,加强行业自律,确保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本办法由林芝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